深圳龙岗区一家手机店因销售涉嫌侵犯小米商标的“电源适配器”一套,数据线一根,被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赔3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谢喜富手机店在其“vivo购机中心”店铺内销售被控侵权的“小米多彩电源适配器(套装)一套”、“4C数据线”一根,商品外包装及商品上都使用“小米”和“MI”等标识。
小米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与小米公司第8911270和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中的“电池充电器”和“移动电源”属类似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手机店未经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索赔5万元。
谢喜富手机店否认小米指控的侵权商品为其销售,但无相反证据证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喜富手机店未经原告小米公司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8911270“”、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宣判该手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第8911270和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