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以及财政部、银监会有关规定,2015年6月3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银企合作、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将下列附表中所列的以下债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已依法转让给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立即向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联系人:朱律师,联系方式:13338888809,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39幢3楼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
序号债务人债权合同编号抵押担保债权本金余额(万元)1泰州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袁吉、陈荣、袁宇、谢永建、赵霞、翟劲羽、翟进、陈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JK141114000281、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权利(债权)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29号107幢103室、泰河名府61幢3单元206室、海陵区鹏欣丽都20-乙-402室、海陵区丹凤小区12幢07室提供抵押担保299.663041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债权本余额,债权所含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一并转让,金额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按实计算。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