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哪些病是会导致婚姻被撤销的重大疾病呢?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明说?
《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有些病现在是重大疾病,可能不久就突然出现了医学重大突破,现有的医学难题迎刃而解,而法律的修改要滞后很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民法典》不能也无法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实务中,很多法官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第3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以上疾病,就是目前实务中普遍认为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