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春娜)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期间,员工酒后意外坠落致残,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坠楼案件,认定员工自愿参与饮酒活动,且坠楼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深圳某科技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广西阳朔旅游,员工王某豪自愿报名参加。期间在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的某晚,王某豪先与同事相约吃晚饭喝酒,又与其他同事到酒吧继续喝酒后返回酒店休息。2个多小时后,王某从酒店5楼住宿房间窗户处坠落至一楼,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送医救治。所在公司为王某豪垫付了医疗费及转院救护车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豪构成九级伤残,其工伤认定申请未被确认。
王某豪认为,其系公司雇员,在雇佣期间受伤,且所在公司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他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54万余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自愿参加的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受伤当晚,原告的饮酒行为均出于自愿,且与其他同行同事已安全回到酒店房间休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豪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豪向被告公司返还医疗费及救护车车费及利息。王某豪后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王某豪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悲剧的发生,应自负全部责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