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海,一位男性上司和一位女性上司有一腿,三年时间里,他给了那位女性上司一百六十六万多块钱,并且承诺每年五十万,但结果,事情败露,被那位男性上司的老婆发现,然后,他的老婆起诉了那位女性上司,要回自己的钱。
事件经过
戚某是上海一间公司的法人,他与妻子结婚二十多年,一天,公司招聘了一名叫汪某的女孩,随后戚某就对汪某进行了热烈的追求,在戚某的死缠烂打之下,汪某和戚某顺利地发生了关系,随后戚某提出要提高汪某的薪水,一年五十万。
在这3年中,戚某先后转账给汪某166万余元,用于购买钻石戒指和其他一些名贵物品,原本以为这样就能隐瞒过去,但结果还是被戚某老婆发现,一查账单,戚某在过去3年中一共转账了166万余元,所以她老婆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汪某退还这笔资金。
汪某称与戚某仅为正常工作关系,不存在恋爱关系。
这些钱都是用在刀刃上的,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是三万,七十二万是自己的工资,还有二十万是帮戚某买名贵商品的花销,还有四十万是因为戚某急需现金,所以戚某转给自己,再提现这笔钱还给他。
法律分析
1、戚某与妻子婚姻关系仍在,与汪某发生婚外恋,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戚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汪某发生婚外情,未达到构成重婚的程度,不构成重婚罪。
2、戚某长期转账给汪某高额现金,性质是否属于赠与?戚某妻子可否要求汪某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赠与合同由赠与人向受赠人无偿转移财产的意思表示构成。”戚某长期转账给汪某高额现金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戚某妻子可以要求汪某返还,理由是赠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戚某无权擅自赠与。
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向第三人转让的行为一般视为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另有约定外,对夫妻双方均有 效。
出轨、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夫妻双方的无辜一方也可以主张侵犯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利,要求第三者归还。
3、汪某否认与戚某恋爱关系,称高额转账为工资及临时借款,她会因此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汪某否认与戚某恋爱关系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高额转账属工资及临时借款,则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法院有权不采信汪某的辩解,判决措施归汪某不利。
在戚某妻子的责任完成后,举证责任转移到汪某头上,汪某否认涉案钱财的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在本案中,除了能够出示文件证明这3万元是齐某提前返还的修车费用外,其他证据都无法证明自己这一主张。
汪某可能会被判决返还高额转账款项及相应利息。
据悉,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
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撕破脸告老板强奸,以前都是自己同意了才发生性行为,但最后几次都是老板强奸行为,女方让老板举证去吧。
也有网友说,夫妻合谋,算计下属女,套路深,佩服!
还有网友说,夫妻共同财产男人应该有一半,男人承诺给的163万元,只应该退8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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