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逛商场时用两部手机超额领取小样被制止,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后女子以商场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法院判决驳回。
女子杨某在商场逛街时,看到商场里有台某护肤品牌设立的眼霜小样领取机,每人限领一份,便上前去领取。
但是,杨某不满足于只领一份小样,就用自己的两个手机轮流交替扫码领取,通过这种方式超额领取小样。商场里的其他顾客看到杨某如此操作,就也想仿效杨某的做法多领几份小样。于是,顾客们就在小样领取机处排起了长队。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个异常情况,就上前去查看,发现杨某在用两个手机交替扫码,此时已经领取了10多份小样。工作人员认为杨某这样做属于冒领小样,于是就上前制止,并要求杨某退还多领取的小样。杨某不同意退还,双方遂发生争执。后来,杨某报了警,民警接警后到店处理,经调解无果,杨某气愤地离开了商场。
当天晚上,杨某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在某视频平台看到围观群众拍摄了她在商场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的视频,询问她发生了何事。杨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侵害,于是就将商场和涉案工作人员告上法庭,要求商场和涉案工作人员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杨某在诉状中主张,商场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最终杨某报警才得以离开。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关于商场及工作人员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有网友评论说,杨某也太有意思了,明明是她自己贪小便宜,违反商场的规定,超额领取小样无理在先。现在却反过来状告商场和工作人员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向商场和工作人员索赔,这不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嘛!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某状告商场和工作人员都能够胜诉的话,那以后就没有人敢去维护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了。网友的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话糙理不糙,说出了很多网友的心声。
2、那么,在法律上,杨某主张商场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从而主张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损失,能否成立?首先,商场的工作人员之所以阻拦杨某,是因为杨某违反商场只能领取一份小样的规定,用两个手机超额领取,事出有因。从行为方式来看,商场的工作人员并未采取语言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丑化或贬损杨某的人格尊严,也未曾发生杨某所主张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形。商场的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阻拦,是为了维护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合理正当,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杨某主张商场及其工作人员构成名誉权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既然商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侵权,那么杨某主张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损失就没有事实基础。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3、无规矩不成方圆,商场设立小样领取机时明确每人限领一份,杨某理应遵守。如果每个人都像杨某这样,耍小聪明多领几份,那么商场的经营秩序必然混乱。另外,虽然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杨某向商场和工作人员主张权利的前提,得是商场和工作人员确实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是,在本案中,明显杨某自己有错在先,却恶人先告状,反告商场和工作人员侵权,这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道德和情感上,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