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母亲是伟大的,也是无奈的,而该案案子背后的问题,也值得让人深思。
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母亲杀害儿子的故意杀人案件,站在法庭上的是一位已经83岁的母亲,她的表情哀伤,也有茫然,无奈的说道:“我实在养不动了。”
这桩案件的情况其实并不复杂,死者黎某某是个智障儿,他自出生就与其他孩子不一样,即使长大成人,黎某某也没有自理能力,一直都是由母亲照顾。俗话说:“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当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打量黎某某,觉得黎某某是家庭的拖累,黄某某却是一如既往的照顾着儿子,尽其所能的让儿子黎某某过得舒适。
这就好比一些母亲在怀孕期间,已经被检查出孩子出生后可能存在问题,但却不愿意放弃这个孩子,并且做好了照顾孩子一生的准备,然而孩子乐不乐意过这样艰难的人生?不得而知。
不过该案中的黄某某事先并不知道这个儿子会是个智障儿,当然她也就没有面临要不要打胎的选择,黎某某长到三岁时还不会讲话,黄某某也只是以为儿子可能天资不足。但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的“不一样”也愈发明显,黄某某和丈夫便带着黎某某去医院做了检查,从而被告知了黎某某的病情。
那时候,夫妻俩都是惊讶和不知所措,他们甚至能够注意到其他人投过来的目光,但黄某某不愿意放弃黎某某,她认为儿子也该有自己的人生,即使黎某某的智商落后,行动不便,他也有权获得关爱。黄某某坚持认为,做母亲的,不能放弃自己的孩子。
黄某某的情感是朴素的,并且在她的细心照料下,黎某某的情况有过一段时间的好转。而且这位母亲的坚持打动过不少人,所以也有学校接纳过黎某某,不过学校的老师也要替其他学生着想,不可能为了黎某某一个学生而耽误其他学生,因此黎某某被黄某某接回了家,由黄某某教其学习识字。
当然,黎某某的智商再不足,也能够感受到母亲对他的爱,他是否清楚自己与其他孩子不一样?不得而知,但他对黄某某无疑是非常的信任与依赖。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刑法中,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在司法实践中,黎某某作为患病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管他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黄某某对其负有扶养义务,如果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不过黄某某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她只认为自己是黎某某的母亲,便担起了照顾儿子的责任,并且将黎某某照顾得很好。
只是随着黄某某逐渐年老,在照顾黎某某的事情上感到力不从心,她已经83岁了,自己也是到了需要他人照顾的年龄。另外,黄某某时常会想到自己离世后的事情,她死后,她的儿子又该怎么办?
最终在2017年5月,黄某某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亲手结束46岁黎某某的生命,黄某某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并且认为做出了杀人的事情,应该偿命,如果法律要判她死刑,她也毫无意见。
杀害黎某某后,黄某某便主动去到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依法判处了黄某某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黄某某依然可以安度晚年,不过这个时候,她的丈夫和儿子已经离开了人世,对于她来说,这样的结局未必是最好的。黄某某为自己的儿子奉献了大半生,结果却是由她结束了儿子的生命,心中也无不悲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