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效监督提升干部选用水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为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揭开干部选用“神秘面纱”。选人用人工作是组织工作中最敏感、最受关注、最核心的内容,但总是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感。《办法》紧扣党群关注度、程序透明度、群众参与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到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覆盖了干部选用的全过程,让党员、群众更加了解干部选用的工作流程;拓宽了群众监督的渠道,在“一报告两评议”环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扩大了党员、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破除了干部工作中的封闭式和神秘化倾向。
消除干部选用“隐形权力”。公权姓公,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始终为民服务,一点私利都沾不得。然而,少数领导干部却利用手中权力,在干部选用上“钻空子”,形成利益“小圈子”,造成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办法》注重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追究,完善了上级党组织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干部选用全方位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落实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干预、程序“空转”或带病提拔等情况发生。
架设干部选用“高压电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选错人、用错人,是党和人民的损失,必须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否则就会导致破窗效应。《办法》坚持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有责可究,明确了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考察组人员的责任,列举了应该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架设了“高压电线”,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促使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考察组人员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完善的制度,不执行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从严从实贯彻执行,以有效监督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张正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