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述意见明确新类型、拟无罪或 “降格”处理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在监督审委会委员履职方面,《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新类型、拟无罪或 “降格”处理的案件应提交审委会
察时局了解到,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组织,主要负责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讨论及决定。
此前,对哪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实践中往往把握不一。
近日发布的《意见》对应当提交和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意见》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意见》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意见》还将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
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审委会决定应及时落实、裁判文书应报备案
察时局关注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地方法院存在审判监督管理弱化现象。为此,《意见》特别提出应“强化监督管理”。
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明确提出:“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加快构建新型审判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敏感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上述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确立该项机制以来,全国不少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支持,取得明显效果。
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和标准,《意见》进一步明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
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机制方面,为加强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意见》规定,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避免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问题,《意见》要求合议庭、独任法官及时落实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如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由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及时向院长报告。
可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审委会
《意见》还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的组成,明确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此外,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根据《意见》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审委会委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应严肃追责
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部署,《意见》理清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具体审判责任范围、认定及追究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法官惩戒相关规定等执行。
同时规定,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文/刘嫚